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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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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26年4月22日发布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详见正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结合咸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受理、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冻结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十一)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申请部分提取时,本人账户最低需留存一个月缴存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全额付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购房贷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首付款金额应与付款凭证总额一致。

  购买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之日起五年内;购买二手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二手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购买拆迁安置房(须在拆迁安置中支付差价)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五年内;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签订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起五年内。在以上期限内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已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且尚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首付款金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发票合计金额为准。自相关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

  (三)偿还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本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每一自然年度或每月可办理一次提取。

  购买两套及以上住房,同时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

  (四)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租房自住的,提取金额为: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限额为每年18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限额不超过本年度实际房租支出。每一自然年度或每月可办理一次提取。

  新市民、青年人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房租赁自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限额为每年30000元。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咸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认定标准的职工。)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或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的,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住房改造自行负担的实际支付费用。提取申请时限自自住住房参与所属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或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等有关审批文件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时限内可办理一次提取。

  (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上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申请提取时限自住院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

  (七)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支付费用,申请时限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突发事件证明之日起一年内。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为保留一个月缴存额后的其余金额。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

  第八条 同一套住房的共有产权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所占份额确定可提取额度。共有产权人以继承、赠与等未支付对价方式获得房屋产权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提取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以及业务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申请人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的,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三)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购买公房合同、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购房发票或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房补差价票据。

  (五)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交易发票或资金监管凭条。

  (六)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房屋认购协议、已签署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委托书》。

  (一)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二)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审批文件)、户口簿原件(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户口簿原件)、购买建房材料发票。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费用发票。

  (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贷款银行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签章的当月或上月还款明细清单。最近一年内存在提前还款的还需提供还款凭证。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需明确标注个人账户已冲抵金额。

  (二)偿还市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本人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

  第十五条 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租房自住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租住商品住房的,已婚职工提供居住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名下无自住住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居住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无自住住房证明、单身声明。(居住地在缴存地所在县市区的,提供无房证明;居住地在工作地、非缴存地所在县市区的,提供工作地无房证明、工作证明;居住地在非工作地、非缴存地所在县市区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无房证明)

  新市民、青年人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房租赁自住商品住房的,新市民提取另需提供户口簿、户籍卡或居住证原件,高层次人才提取另需提供咸阳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核发的《咸阳市高层次人才确认书》。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已婚职工提供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票据、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票据、单身声明。

  第十六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或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自住住房所属小区改造及安装电梯(或更新改造)的有关审批文件、施工合同、费用分摊票据。

  第十七条 因十三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票据。(十三种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

  第十八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损失所产生费用的票据。

  第十九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就业的(账户封存须满六个月),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职工生前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多个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须注明与死者关系)。

  死亡职工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不含未结利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适用简化办理程序,无需提供确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但需提供相应的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中心业务大厅、各县市区管理部或官方线上渠道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业务大厅或管理部柜台经办人对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采集电子影像后返还原件。审批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并向提取申请人出具《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通过线上办理的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资料直接操作办理。

  对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审批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委托书》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 市中心业务大厅或管理部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提取申请,即时予以审核;对受理后不能现场审核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职工与原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暂无工作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原缴存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转入单位经办人在市中心业务大厅或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条 转入单位在市中心以外开户的,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第三十二条 市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协助缴存职工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事实的,市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形成违规提取事实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三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提取相关规定、办法、通知同时废止。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已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且尚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详见正文!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就业(账户封存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咸阳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分为首次缴存补贴以及连续缴存补贴,要求详见正文!

  缴存补贴发放至账户后属缴存人个人所有,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存补贴、连续缴存补贴均实行免申即享的补贴方式,缴存人无需主动申请。

  2028年12月31日前,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成功汇缴的缴存人,给予300元首次缴存补贴。

  2028年12月31日前,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成功汇缴的缴存人,给予300元首次缴存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的缴存人,给予600元连续缴存补贴,每人

  咸阳市对全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缴存补贴,补贴类型及标准、补贴发放及使用说明等详见正文!

  商转公申请条件包括个人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导语】: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26年4月22日发布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详见正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结合咸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受理、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冻结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十一)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申请部分提取时,本人账户最低需留存一个月缴存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全额付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购房贷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首付款金额应与付款凭证总额一致。

  购买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之日起五年内;购买二手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二手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购买拆迁安置房(须在拆迁安置中支付差价)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五年内;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签订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起五年内。在以上期限内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已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且尚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首付款金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发票合计金额为准。自相关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

  (三)偿还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本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每一自然年度或每月可办理一次提取。

  购买两套及以上住房,同时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

  (四)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租房自住的,提取金额为: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限额为每年18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限额不超过本年度实际房租支出。每一自然年度或每月可办理一次提取。

  新市民、青年人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房租赁自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限额为每年30000元。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咸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确认实施细则》认定标准的职工。)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或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的,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住房改造自行负担的实际支付费用。提取申请时限自自住住房参与所属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或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等有关审批文件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时限内可办理一次提取。

  (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上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申请提取时限自住院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

  (七)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支付费用,申请时限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突发事件证明之日起一年内。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为保留一个月缴存额后的其余金额。每一自然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

  第八条 同一套住房的共有产权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所占份额确定可提取额度。共有产权人以继承、赠与等未支付对价方式获得房屋产权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提取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以及业务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若已开通线上办理且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申请人提供该项纸质材料。

  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的,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的,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三)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购买公房合同、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购房发票或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房补差价票据。

  (五)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交易发票或资金监管凭条。

  (六)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房屋认购协议、已签署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委托书》。

  (一)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二)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审批文件)、户口簿原件(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户口簿原件)、购买建房材料发票。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费用发票。

  (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贷款银行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签章的当月或上月还款明细清单。最近一年内存在提前还款的还需提供还款凭证。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需明确标注个人账户已冲抵金额。

  (二)偿还市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本人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

  第十五条 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租房自住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租住商品住房的,已婚职工提供居住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名下无自住住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居住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无自住住房证明、单身声明。(居住地在缴存地所在县市区的,提供无房证明;居住地在工作地、非缴存地所在县市区的,提供工作地无房证明、工作证明;居住地在非工作地、非缴存地所在县市区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无房证明)

  新市民、青年人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房租赁自住商品住房的,新市民提取另需提供户口簿、户籍卡或居住证原件,高层次人才提取另需提供咸阳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核发的《咸阳市高层次人才确认书》。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已婚职工提供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票据、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票据、单身声明。

  第十六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或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自住住房所属小区改造及安装电梯(或更新改造)的有关审批文件、施工合同、费用分摊票据。

  第十七条 因十三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票据。(十三种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

  第十八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损失所产生费用的票据。

  第十九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就业的(账户封存须满六个月),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职工生前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多个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须注明与死者关系)。

  死亡职工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不含未结利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适用简化办理程序,无需提供确认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但需提供相应的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中心业务大厅、各县市区管理部或官方线上渠道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业务大厅或管理部柜台经办人对提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采集电子影像后返还原件。审批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并向提取申请人出具《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通过线上办理的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资料直接操作办理。

  对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审批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委托书》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 市中心业务大厅或管理部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提取申请,即时予以审核;对受理后不能现场审核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职工与原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暂无工作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原缴存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转入单位经办人在市中心业务大厅或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条 转入单位在市中心以外开户的,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第三十二条 市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协助缴存职工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事实的,市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形成违规提取事实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三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提取相关规定、办法、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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